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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民教育服务现役及退役士兵若干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时间:2014-05-28
河北省国民教育服务现役及退役士兵
若干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高素质青年应征入伍,保障其接受良好的国民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普通高校大学生,是指我省范围内的省、部属和市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及毕业生。不包括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类学生、各类非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普通高校在校生、毕业生应征入伍,可以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主要有:
(一)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按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补偿或代偿;对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进行学费资助,每学年学费标准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的金额进行资助,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
(二)对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为6000元;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者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累加的全部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三)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均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四)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学制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应达到的学制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学制规定年限,即为资助学费的年限。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的期限,为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剩余期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五)高校大学生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被部队退回的,取消其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资格。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
第四条 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退役后享受以下就学优惠:
(一)退役后参加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工10分;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指初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
(三)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也可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加翌年河北省普通高校专接本选拔考试,采取计划单列、自愿报名、统一考试、单独录取的办法进行录取。
第五条 普通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享受以下就学优惠:
(一)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二)普通高职(专科)在校生应征入伍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退役复学完成专科阶段教育、取得专科学历证书后,可免试转入本科学习。
(三)退役复学后,入伍经历可作为实习经历,免修思想政治、体育、国防教育、军事技能训练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六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第七条 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具体内容为:
 (一)资助内容: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二)资助标准: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助方式: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四)资助期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第八条 军人子女接受教育所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已另行发文,具体按照《河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联【201.3】l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